发布时间:2021-04-25 16:33:23 已帮助:220人 来源:北京文都法考
对基本概念了解即可,对成立要件、有效要件需要准确记忆,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不同的生效要件,常见的几种法律行为类型必须掌握透彻,包括条件、期限、性质、效力等都必须做好区分并准备理解记忆。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生效要件会出现不同的效力类型。
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就是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所谓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是为了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易错点
1.无效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无效不是同一个概念:
无效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违法性;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并非仅限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当事人协议解除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因欠缺有效要紧而全部当然不生效力;
部分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中的某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当然不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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