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5 17:36:44 已帮助:857人 来源:北京文都法考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含义:
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3.法律效果或意义: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
(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
1.含义:
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
1.含义:
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
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
(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行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对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基本犯罪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含义:
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形态。如日本规定了强盗罪、强奸罪,但如果实施了强盗罪和强奸罪不构成数罪,而规定成立强盗强奸罪一罪。
2.基本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特指异种数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3.处罚原则:
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定罪处罚。
(二)集合犯
中国,集合犯仅限于职业犯和营业犯。
1.含义: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形态。包括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
2.处罚原则:
按一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含义:
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
(1)必须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3)数次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处罚原则:
对于连续犯,按照刑法具体规定的一罪及相应的法定刑定罪处罚。
(二)吸收犯
1.含义:
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2)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包括三种情形: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有学者认为是吸收必经阶段、吸收组成部分、吸收当然结果三种)
3.处罚原则:
以吸收一罪定罪。
(三)牵连犯
1.含义:
指以某种犯罪为目的实施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3.处罚原则: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刑法理论通说主张,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例外: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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