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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_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18-08-13 17:48:39 已帮助:205人 来源:成都交大建工中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_

  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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