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合作| 投诉/建议

400-888-4849

全国统一学习专线 8:30-21:00

深圳奇点建筑学院新闻中心 NEWS

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2 17:46:15 已帮助:209人 来源:深圳奇点建筑学院

  
课程介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衔接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就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作了认真研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制订了《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以发布,敬请关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已发布施行。我协会作为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经请示有关部门,现就造价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将作为其水平能力的证明。
  二、废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关于“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的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应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
  四、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五、造价员作为专业人员,可自愿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巩固和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要求。


以上就是 深圳奇点建筑学院 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 在线咨询
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 400-888-4849 让在线老师为你详细解答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工程人签定施工合同必知这10个注意事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深圳奇点建筑学院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路247号 咨询电话:400-888-4849

CopyRight © 2010-2024 订课宝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站内所有内容。

沪ICP备16037964号-2

招生合作 版权/投诉 注册

网站地图 更新时间: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