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14 10:19:32 已帮助:195人 来源:武汉育婴协会
1.1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顾、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育婴设备,且在40m2以上。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模拟操作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考核四个工作内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场地进行。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热爱儿童,尊重儿童。
(2)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2基础知识
2.2.1 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
(1)呼吸系统
(2)心血管系统
(3)消化系统
(4)泌尿系统
(5)内分泌系统
(6)运动系统
(7)神经系统
(8)感觉系统
1.1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顾、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育婴设备,且在40m2以上。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模拟操作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考核四个工作内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场地进行。
2.1.2职业守则
(1)热爱儿童,尊重儿童。
(2)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2基础知识
2.2.1 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
(1)呼吸系统
(2)心血管系统
(3)消化系统
(4)泌尿系统
(5)内分泌系统
(6)运动系统
(7)神经系统
(8)感觉系统
2.2.2 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
(1)感知觉能力
(2)记忆能力
(3)思维能力
(4)想象能力
(5)注意特性
(6)人际交往能力
(7)自我意识
(8)情绪与情感
(9)意志力
(10)气质特征
(11)言语能力
2.2.3 0~3岁婴儿营养
(1)热能
(2)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3)营养需要
(4)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2.2.4 0~3岁婴儿教育
(1)教育意义
(2)教育特点与内容
(3)教育原则与方法
2.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宪法的相关知识
(2)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4)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
(5)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的相关知识。
(6)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7)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顾、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育婴设备,且在40m2以上。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模拟操作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考核四个工作内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场地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热爱儿童,尊重儿童。
(2)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2基础知识
2.2.1 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
(1)呼吸系统
(2)心血管系统
(3)消化系统
(4)泌尿系统
(5)内分泌系统
(6)运动系统
(7)神经系统
(8)感觉系统
2.2.2 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
(1)感知觉能力
(2)记忆能力
(3)思维能力
(4)想象能力
(5)注意特性
(6)人际交往能力
(7)自我意识
(8)情绪与情感
(9)意志力
(10)气质特征
(11)言语能力
2.2.3 0~3岁婴儿营养
(1)热能
(2)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3)营养需要
(4)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2.2.4 0~3岁婴儿教育
(1)教育意义
(2)教育特点与内容
(3)教育原则与方法
2.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宪法的相关知识
(2)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4)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
(5)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的相关知识。
(6)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7)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1)感知觉能力
(2)记忆能力
(3)思维能力
(4)想象能力
(5)注意特性
(6)人际交往能力
(7)自我意识
(8)情绪与情感
(9)意志力
(10)气质特征
(11)言语能力
2.2.3 0~3岁婴儿营养
(1)热能
(2)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3)营养需要
(4)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2.2.4 0~3岁婴儿教育
(1)教育意义
(2)教育特点与内容
(3)教育原则与方法
2.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宪法的相关知识
(2)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4)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
(5)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的相关知识。
(6)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7)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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