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附中迎来史上最严校纪校规,你Get到了吗?

来源:广州市黄埔中大附属外国语实验中学 时间:04-26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校纪校规是在校师生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衡量学生行为的一把标尺。每一所学校,都有它特定的纪律和规定,只有严格遵守它,我们才能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营造良好的校风,创建温馨美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新学期,新起点,中大附外也将推出建校以来最严格,最周全的校纪校规,下面就跟小Q一起来认真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广州市黄埔中大附属外国语实验中学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总则

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性人才,根据《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几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离校教育;8.劝其转学。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班会课上认真作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年级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未经允许上课看与本节课无关的书籍,累计3次。

2.迟到早退一周累计3次。

3.上课期间进食、喝饮料以及其它违反课堂规则的。

4.故意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的。

5.不完成作业、不上交作业累计3次及抄袭作业的。

6.无故不参与升旗、集会、晨练、大课间活动,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等影响集会秩序的。

7.故意破坏校园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高空掷物、在墙壁、白板上和书桌上乱涂乱画、损坏展示作品及其他校园布置、践踏花草植被),情节轻微的。

8.课间在走廊、教室、楼道里追逐打闹,在教学楼、宿舍区玩球且不听劝阻的。

9.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讽刺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的。

10.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串宿舍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11.烫发、染发、披头散发、不按学校要求理剪发型,化妆、佩戴首饰、不穿校服或不按规定穿校服(初犯而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的。

12.自行或帮助他人携带外买、零食、饮料的。

13.在学校打牌的。

14.携带电子产品不按时上交累计2次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不完成作业、不上交作业单科5次或各科累计10次,及抄袭作业,情节严重的。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

17.未经老师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区域的。

18.违规携带或使用电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卷发棒等),经批评教育仍不及时改正的。

19.在校期间私自携带并使用手机、游戏机、iPad等电子产品的。

20.经常扰乱课堂纪律,教育3次仍不改正的。

21.烫发、染发、披头散发、不按学校要求理剪发型,化妆、佩戴首饰、不穿校服或不按规定穿校服,造成负面影响的。

22.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警告无效的。

23.进入营业性歌厅、游艺机室、网吧或看黄色书籍、视频、携带其他非法刊物到校的。

24.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5.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害学校安全的物品入校的。

2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需照价赔偿)。

27.利用各种途径散播谣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8.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9.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离校教育或劝其转学的处分。

30.无故旷课累计3节以上(含)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1.未经学校允许,私自离校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2.考试作弊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3.已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4.在校期间抽烟、喝酒、或聚众抽烟喝酒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5.在校期间聚众打牌,赌博、吸毒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6.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揭露他人隐私,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7.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作伪证的: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伤,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5)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一律劝其转学。

38.偷盗、勒索,诈骗财物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需照价赔偿)。

39.故意破坏公共财物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离校教育或劝其转学处分(需照价赔偿)。

40.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

41.经常进入营业性歌厅、游艺机室、网吧,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及其他违法刊物,或沉迷于网络游戏、小说等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42.辱骂、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43.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44.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的,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离校教育或劝其转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5.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对违纪情况整理上报,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发展中心。

第八条:给予违纪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学生发展中心审批,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和主管校长签字。给予违纪学生离校教育或劝其转学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要停课在学校年级组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组报到,学生发展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生档案。受“离校教育”处分的学生,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十一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组上交一份500字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视情况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年级组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所有科任教师、生活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做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的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或突出表现的,可根据情况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注:“撤销”指撤销学生的处分决定,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学校留存,不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处分一式四份:学生发展中心、学生档案、学生家长、班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六条: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学生受到处分或撤销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未撤销的处分记入该生档案。违纪行为凡触犯刑律者,除按校纪进行处分外,还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的。

2.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的,未经撤销,再次违纪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发展中心。